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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於彰美路五段385號的日治遺留建物,在2008年以「和美街長宿舍」為名,登錄為歷史建築。然而,有趣的是這棟建物經由歷史考證,發現其結構與空間設計,完全不符合日治各級官舍的建築規範。嚴格來說,這棟建物的格局屬於「警察官吏派出所」形式,且自1908年以降,便是和美線派出所與警察宿舍,一直到戰後初期仍舊如是,但和美地方耆老確實慣於稱呼這棟建物為「街長宿舍」,這究竟是何緣故?

另一個有趣的議題是「和美街長宿舍」主體建物的修建年代。文化部文化資產登錄載為「介於19341936年間」[1],而2014年出版的調查修復與再利用報告,則推論應在「19091939年間」[2]。「和美街長宿舍」的修建年代,無疑是一項有待釐清的歷史疑問,要探究上述兩個議題,便需回到歷史脈絡中逐一考察。

 

圖一:和美街長宿舍正面.jpg

圖一:和美街長宿舍正面

 

一、和美警察官吏派出所修建沿革與年代推定

據臺灣總督府公文《警察官吏派出所用建物調查方各廳ヘ照會》檔案所載,和美線派出所創設於1900[3],由34名地方仕紳寄附土地,並捐三棟建物,改築作為派出所的事務所與宿舍使用,而總督府也於隔年220日,下賜木杯與褒狀,表揚寄附捐建派出所的和美仕紳[4]。遺憾的是,目前尚且未能確認第一代和美線派出所的正確位置。

 

圖二:臺灣總督府《官報》所載下賜木杯與褒狀之記錄.png

圖二:臺灣總督府《官報》所載下賜木杯與褒狀之記錄

 

1908年,和美線派出所因建物遭受白蟻損害嚴重,以及夾在街屋之中,位置不夠明顯等雙重因素,遂遷至現址(今「和美街長宿舍」位置),並耗費二千九百圓,新築一字形的「警察官吏派出所」。這筆土地與建設費用是由和美線庄、月眉庄、頭前寮庄等三庄百姓,扣除貧困人家所共同分攤捐建[5]。此外,透過〈和美線警察官吏派出所新築設計圖〉所示,可以注意到這個第二代的派出所建物,辦公用的事務所位於一字形的左端,大門面向今日的中山路,而右側則為警察宿舍,其設計格局與今日建物迥然不同。[6]

 

圖三:由1908年〈和美線警察官吏派出所配置圖〉,可以確認派出所遷移至今日彰美路與中山路交接的位置。.png

圖三:由1908年〈和美線警察官吏派出所配置圖〉,可以確認派出所遷移至今日彰美路與中山路交接的位置。

 

圖四:1908年〈和美線警察官吏派出所新築設計圖〉。.png

圖四:1908年〈和美線警察官吏派出所新築設計圖〉。

 

1920年,和美線改制為和美庄,由台人陳允恭就任庄長,派出所也隨之更名,後於1928年展開第三代改築工程,工事預算高達一萬二千圓,經費來源依慣例仰賴地方居民攤派捐納,但高額的工程費用引發輿論抨擊,計畫因此擱置。隔年,彰化郡再次提出改建和美庄派出所與保甲聯合事務所的新計畫,工程費用更高漲至一萬五千圓,並依照各戶往年繳納戶稅為標準,分配各戶負擔額度,由保正與警察逐一到戶讓戶長蓋章承諾依時繳納[7]。這種以寄附為名目的強制徵稅行為,讓地方百姓聞之譁然,無力繳納甚至拖延拒繳情事屢出,致使改建資金募集困難,拖延至1930年款項仍未收齊,這讓官府手段更趨高壓強硬,開始以將人拘留在派出所一夜的羞辱方式,恐嚇尚未寄附資金的民眾[8]

 

圖五:1930年《台灣新民報》對於彰化警察課,拘留恐嚇百姓寄附派出所改築費用之報導。.png

圖五:1930年《台灣新民報》對於彰化警察課,拘留恐嚇百姓寄附派出所改築費用之報導。

 

在爭議與抨擊聲中,第三代派出所約末在1930年落成。本文認為這次改建所成之建物,便是今日所謂「街長宿舍」的主體建物,與後側戰後改建成民居的保甲聯合事務所。依據和美街長宿舍的調查研究報告記載,其工作團隊曾訪談日治時期任職於和美庄役所(位於街長宿舍對面)的陳先生,確認自其任職的1939年開始,「街長宿舍」便無大規模改建之事[9]。以此口述紀錄為基礎,可以合理推論1930年至1939年,短短九年之間,耗費重資、引發官民衝突才得以新築的第三代派出所,重新改建的機率不高,故本文推論,目前所謂的「和美街長宿舍」,其主體建物在日治時期作為「警察官吏派出所」,其空間包含了辦公的事務所與員警宿舍,應當修築於1930年。

圖六:第三代和美庄警察官吏派出所推估配置圖,引自《彰化縣歷史建築和美街長宿舍調查研究暨修復再利用計畫》,頁58。.png

圖六:第三代和美庄警察官吏派出所推估配置圖,引自《彰化縣歷史建築和美街長宿舍調查研究暨修復再利用計畫》,頁58

 

戰後,和美庄警察官吏派出所改制為和美派出所,至1948年升格為分駐所,並增建留置場與所長辦公室,但大抵保留日治建物樣貌。1958年,分駐所恢復為派出所,並遷移至今日和美分局位置,原派出所建物空間全面充作警察宿舍之用。如今建物雖已閒置,但土地所有權仍為彰化縣警察局所有。

圖七:戰後和美分駐所照片,引自《彰化縣歷史建築和美街長宿舍調查研究暨修復再利用計畫》,頁45。.png

圖七:戰後和美分駐所照片,引自《彰化縣歷史建築和美街長宿舍調查研究暨修復再利用計畫》,頁45

 

二、街長宿舍之名所為何來?

和美庄警察官吏派出所被稱為「街長宿舍」,主要源於地方耆老口述,但和美街長是否真曾住在此處,目前缺乏相關文獻記載。關於「街長宿舍」一名的由來,目前有以下三種推論:

一、和美庄自1931年起,庄長一職皆由日人擔當,外調而來的日人庄長需要宿舍安居,而與庄役所隔街相望的警察官吏派出所,原已規劃有警察宿舍空間,遂直接調撥充當庄長宿舍使用。1944年和美庄改制為和美街,鄉親便慣以街長宿舍相稱,反而取代了原本的警察官吏派出所之名。[10]
 

二、經由調查報告團隊之口述訪談,第二任和美鎮長蔣超(任期1949-1952)曾以此為宿舍。戰後和美街雖已更名為和美鎮,但鄉親仍習慣以「和美街」相稱,故將鎮長宿舍訛誤為街長宿舍。

三、1931年第一位日人庄長西澤時藏(任期1931-1933),曾在1932年提繳一份自傳書,其中記載居住地址為「臺中州彰化郡和美庄和美四百十八番地」。透過地籍資料檢索,可知日治418番地,近鄰位於422番地的派出所(今街長宿舍)。是否當時另有一棟庄長宿舍與派出所相鄰,並延續至1944年和美街時期,長期的相鄰讓街長宿舍一詞,成為彰美路與中山路交會轉角處諸官舍的代稱。

 

圖八:〈西澤時藏自傳〉,引自《西澤時藏奏任官ヲ以テ待遇セラル》,1932年12月1日,收於中研院「台灣總督府公文類纂」資料庫。.png

圖八:〈西澤時藏自傳〉,引自《西澤時藏奏任官ヲ以テ待遇セラル》,1932121日,收於中研院「台灣總督府公文類纂」資料庫。

 

圖九:經由「地籍圖資網路便民服務系統」,可以查出「街長宿舍」所在的422番地與西澤時藏住所的418番地位置。.png

圖九:經由「地籍圖資網路便民服務系統」,可以查出「街長宿舍」所在的422番地與西澤時藏住所的418番地位置。

 

三、建築特色與歷史意義

就建築特色來看,街長宿舍主體建物採用磚木混和,基礎與承重壁面為磚造,外層則以水泥砂漿粉光,而屋頂則為木構,一字形宿舍部分為日式傳統和小屋棟架,而事務所則為西式的洋小屋棟架,但立面仍採用日本傳統切妻造屋面,並利用外凸的形式,做出入口意象與空間層次感之視覺強調效果。

此外,圍牆大門則設置有裝飾主義風格的門柱,用以界定整個區域的主要入口。大抵而言,建物採和洋折衷之設計,並未繁複裝飾外觀,而以空間機能性與堅固耐用為主要考量。

而就歷史意義而言,自1908年以降,便設置於此處的警察官吏派出所,與隔街相望的庄役所,分別代表警政與行政,讓今日彰美路與中山路交叉口一帶,成為日治和美庄/街的核心區域。今日街庄役所早已無見,而派出所則僥倖留存,並大抵維持日治棟架與外貌,對於保存、紀錄和美鎮歷史發展,有其不可忽視之重要性與代表性。

建物現今雖處於閒置狀態,欠缺整修維護,導致空間整體觀感不佳,但左近居民與民代、鎮長,皆相當重視「街長宿舍」之未來發展,耳聞已爭取經費,將進行環境整頓與再利用規劃,相信不久的將來,這座已歷經86年風霜的歷史建築,將煥然一新,重現往昔風華。

 

[1] 和美街長宿舍歷史建築登錄頁面,彰化縣古蹟暨歷史建築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goo.gl/7Jfxxa」,2016/8/31

[2] 林正雄,《彰化縣歷史建築和美街長宿舍調查研究暨修復再利用計畫》,彰化縣文化局,20144月,頁53

[3] 《警察官吏派出所用建物調查方各廳ヘ照會》,190911日,頁66。收錄於中研院「台灣總督府公文類纂」資料庫,網址:「http://goo.gl/i9BL7I」,2016/8/31

[4] 〈木杯及褒狀下賜〉,1901523日,收錄於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臺灣總督府府(官)報」資料庫,網址:「http://goo.gl/Nb2y3R」,2016/8/31

[5] 《彰化廳和美線警察官吏派出所敷地及建築費寄附受納並工事施行受納認可》,1908219日,收錄於中研院「台灣總督府公文類纂」資料庫,網址:「http://goo.gl/i9BL7I」,2016/8/31

[6] 〈和美線警察官吏派出所新築設計圖〉、〈和美線警察官吏派出所配置圖〉,收錄於《彰化廳和美線警察官吏派出所敷地及建築費寄附受納並工事施行受納認可》,1908219日,引自於中研院「台灣總督府公文類纂」資料庫,網址:「http://goo.gl/i9BL7I」,2016/8/31

[7] 〈為築派出所 強制募集寄附 人民被壓叫苦〉,《台灣民報》,1929721日,4版。

[8] 〈不應者被侮辱拘留 彰化警察課的橫暴〉,《台灣新民報》,1930726日,3版。

[9] 林正雄,《彰化縣歷史建築和美街長宿舍調查研究暨修復再利用計畫》,頁41-4253

[10] 《彰化縣歷史建築和美街長宿舍調查研究暨修復再利用計畫》主張此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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